人事经理质疑“续假前一天”:愿意就致歉

据湖北经视报道,3月11日下午,赵女士所在单位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人事部负责人张经理表示,赵女士想继续请假,公司发现赵女士在申请续假的前一天

据湖北经视报道,3月11日下午,赵女士所在单位湛江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人事部负责人张经理表示,赵女士想继续请假,公司发现赵女士在申请续假的前一天,在朋友圈里发了一张跟家人逛街的照片,认为赵女士伤情好了,可以上班,而且岗位人手也比较紧张,所以没有同意继续请假。但赵女士解释,朋友圈里的那张照片是以前拍的,并不是人事经理认为的“续假前一天”。

对于在员工群和“HR”微信群发布赵女士隐私信息一事,张经理表示,已意识到此行为不妥,愿意就此事向赵女士致歉。

3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拨打张经理的电话,在得知记者身份及来意后,电话被挂断,之后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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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下午,赵女士晒出了几份材料,分别是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民事起诉状、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的立案提交成功通知等。她表示,会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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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赵女士的遭遇在网上发酵后,引发了诸多讨论与争议。

对此,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指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由于三期女员工的特殊身体条件、生理过程和特征,使得女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宜从事较大强度的劳动,或一些特殊岗位的工作。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三期女员工安排了各类措施,予以特殊保护。除了前述三期女员工的法定假期和劳动报酬及生育保险待遇之外,我国劳动法律及地方法规在工资调整、工作量减轻、加班及夜班禁止、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三期女员工所需的特殊场所以及禁忌劳动范围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来说女职工享有以下法律权利:

一、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二、工资调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三、工作量减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是,用人单位减轻孕期女员工的工作强度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女员工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其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

四、加班及夜班禁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且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的女员工限于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尚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

五、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特殊场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七、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该公司人事经理将女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群发到湛江各个微信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哺乳期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员工的个人信息权利,已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向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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