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者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

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一名村医冯某某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这一陈案判决被律师发布网络后,引发争论。冯某某案一审判决实际已经发生10多年。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子,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今年3月,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称有关冯某某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也有律师撰稿指出:“陆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据媒体报道,该案被告人的代理人称,当时庭审过程中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律师给其做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这名代理人称。

不过,也有网民表示,女性在长期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可能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意图逃脱,组织卖淫者出于维护生产工具而非人道主义的考虑安排治疗,又担心暴露,才没有去正规医疗机构。医生上门诊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种帮助作用。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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